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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天津**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负民事赔偿责任。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1月21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9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

天**园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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