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为与被上诉人章**、原审第三人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