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与被告宁波市北**份经济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同年8月13日因案情复杂,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扬中**有限公司与扬中市油坊镇人民政府、扬中市**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淳**理委员会与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与淳安县千岛湖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雪花与淳安县千岛湖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葛**与张**、娄**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赵**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祝金添与金**、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电器厂与江苏**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