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宁波市北**份经济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与被告宁波市北**份经济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同年8月13日因案情复杂,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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