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中**有限公司与扬中市油坊镇人民政府、扬中市**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油坊镇人民政府、扬中市**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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