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油坊镇人民政府、扬中市**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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