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渊诉被告蒋**、郭**、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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