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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淳安县千岛湖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诉被告淳安县千岛湖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2013年10月20日,被告以对原告位于千岛湖镇东庄村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为名,与原告签订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告认为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理由如下:一、被告没有征收权限,不具有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二、被告未依法取得征地审批手续,征收程序违法。另,协议书第15条备注部分明确说明协议征迁户为两户,户主分别为原告和邵**,但签订协议书的只有原告,原告无权处分邵**的权利。请求判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系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已明确将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列为行政协议,并规定因行政协议履行引发的纠纷应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据此,自2015年5月1日前述司法解释实施之日起,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应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原告在上述司法解释实施之后提起民事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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