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邵**、杭州市****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邵**负担,退还原告邵**4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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