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富阳市**团有限公司高教园综合体项目分公司与富阳市**团有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富阳市**团有限公司高教园综合体项目分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分公司)、富阳市**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4)浙杭民终字第3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案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应为拆迁协议,协议是否已实际履行完毕不是判断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条件,案涉协议签订时,城投分公司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案涉集体土地的性质还未变更,案涉协议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及《杭州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八条,应为无效协议。综上,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所有的案涉房屋坐落于富阳**三联村,王**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也均认可该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故王**与城投分公司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一致后所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协议签订后,王**也已主动按约腾空房屋、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依约领取了全部房屋搬迁补偿款。故原审对王**关于该协议无效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