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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邓**与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邓**因与被申请人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邓**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作出时,董**已经不具备土地租赁权益,二审判决陈**、邓**向董**返还土地使用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董**就案涉建筑物及设施的取得不合法,董**不是案涉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二审判决陈**、邓**向董**返还建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二审法院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陈**、邓**向董**返还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根据陈**、邓**的再审申请,双方对案涉《厂房转让合同》无效并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陈**、邓**根据案涉《厂房转让合同》从董*良处取得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占有权,原审法院在确认董*良与陈**、邓**签订的案涉《厂房转让合同》无效之后,判决陈**、邓**向董*良返还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无不当。

综上,陈**、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邓**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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