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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蒋**因与被申请人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蒋**申请再审称:本案的《借款抵押合同》与借款人李**有直接关系,李**因犯诈骗罪被判刑,詹**在李**的刑事案件中陈述,其在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前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詹**在明知李**涉嫌诈骗的情况下,仍与李**签订协议书,再与蒋**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请求再审改判《借款抵押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詹**答辩称:蒋**所述不属实,蒋**是应李**的要求为李**承担担保责任的,其在此前不认识蒋**;蒋**在本案一、二审均未以“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詹**和李**2013年2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蒋**系李**“弟妻”,李**承诺于2013年2月28日将两套蒋**所有的农民房过户到詹**名下作为抵押,由此分析,詹**答辩中关于“蒋**是应李**要求为李**承担担保责任”的说法更具可信性,蒋**提出的詹**与其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的申请再审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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