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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协议没有真实性,具体表现为协议有多处涂改,变动,以失去了真实性,应无效。协议只有被告手里有,如果是达成的协议应是一式三份,有当事人、公证人亲笔签名盖手印,并加盖公章才有真实合法性。协议的内容不合法,有明显侵权行为。协议确定给被告第三宅基地,至今已有十余年,被告并没有建房,也未进行任何土地整改,也未向国家,集体申办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注销使用权。特提起诉讼,1、请求废除不合法的协议,维护地集建(1996)字第04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合法权益;2、被告强行在原告院内种地并通过原告住宅,判令被告停止侵害;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协议是有效的,被告并未对原告造成妨碍,本案已经过怀化**民法院二审,中级法院已经判决驳回了孙**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次原告孙**要求确认的协议书是2003年10月13日与其胞弟孙**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效力问题经湖南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确认原告以宅基地协议因违法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同时,怀化**民法院也确认被告耕种的土地及进入菜园的路径并不在原告登记的宅基地范围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本次起诉的诉求已经二审法院作出了处理,再次向本院起诉属重复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孙**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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