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某某、何*某、何*甲诉被告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管理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某、何*某、何*甲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何某某、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某某、何*某、何*甲撤回对被告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夏某某、何某某、何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