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原告李**与被告陈**、陈**、陈国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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