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原告莫*香诉被告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香因与被告粟**和解,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本案已交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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