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援建指挥部、邵阳市桃**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何**、何**、原审被告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四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援建指挥部、邵阳市桃**有限责任公司又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何**、何**、何**、原审被告唐**重新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援建指挥部、邵阳市桃**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邵阳**育中心项目建设援建指挥部、邵阳市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按一审判决确定的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援建指挥部、邵阳市桃**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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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