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宋**与被申请人陈**、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陈**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李**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陈**、陈**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李**按份共有的坐落在鼎城区武陵镇桥南路某社区药材院内(房产证号:常鼎房权证武陵镇字第XXXX20号,土地证号:常鼎变国用(2014)第0XX2号)的房屋产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