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尹*华诉被告阳民泽、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尹*华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尹**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尹**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30元,合计70元,由原告刘**、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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