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富诉被告龙山县**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富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原告杨**与被告龙山**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某某与周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某某与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陈**,陈**,陈**与汕头市龙湖区鸥汀街道龙美经济联合社,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杨**与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黎*与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