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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富与龙山县**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立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富诉被告龙山县**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富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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