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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周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谢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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