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谢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湖南柿**限责任公司与郴州市**销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郴州成盛房**限公司与被告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诉湖南省**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与吕**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陈**,陈**,陈**与汕头市龙湖区鸥汀街道龙美经济联合社,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杨**与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龙山**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邓**与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