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爱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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