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芝诉被告龙山县**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芝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零一元,减半收取一千零五十元五角,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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