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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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