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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深圳市**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罗*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沙*初字第8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罗*申请再审称:一、其律师未到庭是因为传票填写时间错误,而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收到的开庭传票时间是“3月9日”,传票发票时间空白。2014年12月3日9时45分,其律师崔**接到法院电话,才知开庭时间为12月3日9时30分,这是法院工作人员的失误。二、一审法官承认12月3日的庭审,法院未启动开庭程序,主办法官徐*亦未到庭主持庭审,其既未敲法槌宣布开庭,亦未敲法槌宣布闭庭,其庭后作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裁定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因此,请求再审撤销一审裁定,恢复案件的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以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因此,罗*的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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