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