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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李*与被申请人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李*因与被申请人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申请再审人李*申诉称:1、原判认定其与谢**签订的投资协议名为投资协议,实为借贷协议不当。认定合同效力不能简单以合同某条款为依据,应从合同的签订与实际履行全面考虑,即使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也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签订《投资协议》的目已达成,所取得的土地增值,被申诉人谢**出具《欠条》同意给予申请再审人三百万元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原审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条》中关于收益的约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李*主张其与被申请人谢**签订的投资协议有效,但从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内容来看,申请再审人李*不参与项目经营只收取固定利润;无须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不能体现李*与谢**之间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意思表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的规定,该协议名为投资协议实为借贷。原判认定正确,李*认为该投资协议有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谢**于2013年4月3日向李*出具《欠条》是谢**基于投资协议才出具给李*的。因双方约定的经营项目并未实际启动,没有实际产生收益,且(2013)防民初字第733号生效民事判决亦确认欠条所涉款项为借款并非投资款,故欠条中关于向李*支付收益款的约定显失公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综上,一、二审判决正确,申请再审人李*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申请再审人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再审人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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