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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资阳与牟**、牟**、马**、马明端,重庆国梁**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牟方清、牟**、重庆国梁**发有限公司、马**、马明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马明端不是该旧房的实际所有权人,马明端只有农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证并非产权证。一、二审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适用法律错误,本案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应适用《最**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请求依法改判确认马明端、马**与重庆国梁**发有限公司、牟**、牟方清签订的《危旧房改造协议》无效。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查明,2009年4月17日,马**之父母马**、杨**经一审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一审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马**、唐**的意思表示作出(2009)忠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关于本案争议的旧房屋在调解书中约定为第二项“以马**名义在原马灌社区居委三组审批土地修建二层二间砖混房屋归马**、杨**婚生子马**所有。马**、杨**以及马**享有该房屋居住权。在马**婚前,马**、杨**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处分该房屋。马**婚后,在解决马**居住问题后,方可享有该房屋的处分权。”2011年1月6日,甲方马**与乙方重庆昌**有限公司、牟**、牟**签订了《危旧房改造协议》。此后该建设项目经忠县马灌镇人民政府向忠县规划局、忠县人民政府履行了相关报批手续。2012年7月25日,马**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危旧房改造协议》无效,后因证据不足自愿撤回起诉。后马**再次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危旧房改造协议》无效,同时判令牟**、牟**、重庆国梁**发有限公司、马**、马**立即停止对马**房屋财产侵权行为,并立即恢复房屋原状或连带赔偿损失。牟**与牟**二人系合伙关系,与重庆昌**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重庆昌**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将名称变更为重庆国梁**发有限公司。本案争议的旧房屋已经拆除,原址已修建居民点楼房。本案中原房屋住宅建设用地批准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的权利人均系马**,在该房屋产权未在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牟**、牟**有理由相信马**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牟**、牟**与马**签订的《危旧房改造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旧房撤除后按照约定返还相应的新房,实际是对原房屋产权消灭并对返还的新房设立新的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此类合同应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同时该协议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二审人民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马资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资阳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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