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甘肃永**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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