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郭**、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法院(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争议房产不是建在他家宅基地上,原审法院应当驳回郭**的诉讼请求。(二)原审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马**主张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经查,甘肃省陇**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本案争议房产位于陇西县渭阳乡渭阳村下渭阳社,系郭**的丈夫徐**(已故)祖上留下,由郭**及其子女管理使用,但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事实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马**主张原审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案件受理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马**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