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陕西**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拟与被告陕西**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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