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朱**与被告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朱**、向**、朱**与罗*、旬阳县**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佘茶叶与旬阳县城关镇刘湾社区一组、李**、旬阳县**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与杜**、原审被告段青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葛飞山与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吴**、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等与邓**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郭**、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张**、张**、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陕**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