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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平凉军分区与平凉市**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平凉军分区与被告平凉市**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经审查,原、被告与2008年1月1日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将其位于甘肃省平凉二天门村兰陇字0497号东西长110米,南北宽72米,计7920平方米的军队地产出租给被告平凉双**责任公司使用,租赁期限49年,并一次性交清租金190万元,同时该合同还对合同提前终止及租赁期满后该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归属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180万元的租金(扣除用于处理被告之前遗留问题的费用10万元),同年12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关于修建办公经营楼房及硬化场地的函,要求在租赁的土地上修建一栋3600平方米的框架结构楼房及一栋二层1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楼房,并硬化场地7500平方米。2009年12月17日原告向平凉市规划局提出报告,要求在该租赁土地上修建军分区司机训练基地综合楼,并办理了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3年6月兰**区发出了《开展空余房地产管理使用清查整治的通知》,原告遂以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未经报批、超年限、超范围、超权限,不符合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为由,认为该租赁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所租赁的土地。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根据甘肃**民法院甘**(2008)11号文件《甘肃**民法院关于调整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规定“白银、金昌、庆阳、平凉、天水、酒泉、张掖、武威**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我院作为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标的不能超过200万元。本案争议的标的属平凉市军分区的军队地产,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位于平凉市二天门村兰陇字第0497号的房地产及东西长110米,南北宽72米的场地及场地院墙,但被告已在该土地上修建一栋三层3600平方米的框架结构楼房及一栋二层1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楼房,并硬化场地7500平方米,涉及的诉讼标的数额远远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同时,该案还涉及军队与地方的复杂关系,属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我院无权审理本案。本案的被告虽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关于“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按照级别管辖的原则,本案应由平凉**民法院管辖。

我院以移送函的形式将案件移送平凉**民法院后,中院复函指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应依法裁定移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甘肃省**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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