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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