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被告宁夏回**公证处、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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