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与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诉被告徐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该事项已经由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通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处理。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退回原告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