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诉被告徐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该事项已经由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通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处理。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退回原告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邓**等与邓**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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