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河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河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河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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