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夏**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惠**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