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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办公室、马小*、第三人马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冶跃英诉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办公室、马小*,第三人马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冶**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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