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被告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经查,原告张**起诉要求依法确认的是被告李**以被告王*名义于2008年3月4日与武威雷**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主体系被告王*与武威雷**有限公司,因此原告直接起诉被告李**与被告王*,要求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显然起诉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依法进行。原告起诉主体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其起诉应予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足额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