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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北**产销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10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显失不公,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北京科**产销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在(2004)大民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中同意将17.2亩土地腾退、返还给前**委会。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判决驳回陈**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申请人陈**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陈**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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