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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天津市**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2月原告持被告发放的宣传单到被告处查看房源,看完后决定购房。原、被告于2010年3月20日签订了购房合同,原告先于2010年3月10日向被告交纳购房定金20000元,又与签订合同当日交付购房款201512元,后又于2012年12月27日补交因房屋面积增加的房款10000元,至此原告交清了全部购房款231512元,但被告却迟迟不为原告办理网签合同。综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理应受法律保护,故此成诉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属实,原、被告于2010年3月20日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已依约向其交清全部购房款231512元及相关费用,并已办理入住手续。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建设的位于武清区陈咀镇陈*公路南侧--房屋,房屋价款221512元,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证据2、房款收据3张(复印件),证明原告向被告缴纳全部购房款共计231512元;

证据3、武**管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明涉案房屋未办理网签手续。

经被告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涉案房屋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涉案房屋已取得了销售许可。

经原告质证,对被告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原告持被告发放的宣传单到被告处查看房源,后原、被告于2010年3月20日签定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在武清区陈咀镇陈石公路南侧--号房屋(宣传为--),房屋总价款22151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交齐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共计221512元,后因房屋有面积增加,原告又向被告补交房款10000元,现原告已实际入住,涉案房屋买卖并未办理网签手续。另查明,涉案房屋已经取得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房屋已经取得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被告认可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原告入住该房屋,故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综上,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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