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刘*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原告将车辆交付给了被告。但当原告找被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至今不予协助办理,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车辆买卖协议有效,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的车辆售购协议书一份,证实原告将奥龙牌冀E号、冀E号挂车一辆出售给被告。

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车辆售购协议书一份,原告将奥龙牌冀E号、冀E号挂车一辆出售给被告,并当即交付了车辆。后原告找被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一直未予协助。原告遂起诉要求确认车辆买卖协议有效。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刘*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所签订的车辆售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既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又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与被告刘*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待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