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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白**、蔡**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白**、蔡**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田**,被告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红诉称,2011年1月23日原告张*红与被告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以207805.5元的价款购买被告白**位于林东镇广电小区3号楼4071住宅楼一处。合同约定原告支付首付5万元。余款分5年还清等相关违约责任。被告蔡**对本合同履行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交付5万元首付后即入住房屋,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11年1月23日原告张*红与被告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被告辩称

被告白**辩称,买卖房屋的事情属实,原告虽然是给我钱了,但并没有按约定给我钱,按合同约定,原告没有按约定给我钱,我应当把房子收回来,至今还差我83743.1元没有给我。

被告蔡**未作答辩。

原告张**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楼房买卖合同1份证明:2011年1月23日原告张**与被告白**签订楼房买卖合同;被告白**将位于的广电小区3号楼4071楼房约95.49㎡以价款207803.5元的价款卖给原告,约定首付50000元,其余款项5年付清,付款时间为每年的12月15日,由被告蔡**承担保证责任。

2、收据3枚,证明白国利3次共收取住房款113060元,

3、票据5枚,证明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原告入住房屋至今,并交纳相关物业、有线电视费、自来水费。

4、2011年1月23日巴林**地产公司经理鞠**出具的2枚书证,证明原、被告签订楼房买卖合同时,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大修基金和取暖费、有限电视费均是原告交纳的。

被告白**对原告提交的上述四份证据没有异议,本院直接予以确认。

被告白**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

被告蔡**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3日原告张**与被告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以207805.5元的价款购买被告白**位于林东镇广电小区3号楼4071住宅楼一处约95.49㎡。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支付首付5万元。余款分五年还清,合同还约定相关违约责任。被告蔡**对本合同履行承担担保责任。2011年1月23日原告交付5万元首付后即入住房屋,并交纳相关的水电、物业、余热等费用,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2012年1月21日给付被告白**31560元,2013年1月25日给付被告白**31560元。其余欠款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被告白**,现涉案的房屋登记在被告白**的弟弟乌**名下,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原告要求确认2011年1月23日原告张**与被告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楼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支付给被告部分楼房款,入住楼房占有使用,并交纳了相关费用,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楼房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与被告白*利于2011年1月2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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