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上诉人邢**与被上诉人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张**与白**、蔡**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邢**、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揣*A、陆*A与张*A、揣*B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杨*与王**、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庸诉被告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辛家岩与铁岭县李**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昌图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