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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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