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邢**、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邢**、李**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邢**、李**名下房产证号:位于故城县新开区京杭大街与工业路交叉口故房权证新开字第11102号,土地证号为24国用(93)字第0186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邢**、李**名下房产证号:位于故城县新开区京杭大街与工业路交叉口故房权证新开字第11102号,土地证号为24国用(93)字第0186号,在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一切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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