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人民法院与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13)门民初字第3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王*未自觉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5年5月6日将该案移送执行,要求许*、王*缴纳案件受理费1434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电话通知被执行人王*、许*来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并将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被执行人王*、许*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许*、王*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许*名下部分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5年5月8日通过北**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许*、王*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将被执行人许*、王*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许*、王*下落不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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