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再审申诉人王**、汤**与再审被申诉人杨**、刘**不当得利纠纷案再审判决书
许**与刘**、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永宁县望远镇人民政府与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北京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天津市**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人民法院与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张*与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魏*、魏*、魏*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