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诉被告中国**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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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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