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金**责任公司、第三人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张*与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诉人王**、汤**与再审被申诉人杨**、刘**不当得利纠纷案再审判决书
许**与刘**、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永宁县望远镇人民政府与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天津市**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人民法院与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张*与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崔*与魏*、魏*、魏*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