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孙**、第三人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原告孙*庸诉被告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辛家岩与铁岭县李**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昌图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宋*、陈**、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诉天**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判决书
陈**与吉林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马全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