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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诉称,2008年1月23日,王**与王**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王**将自家的承包耕地(责任田,其中旱田8.33亩、水田1.17亩)9.5亩,交由王**耕种,承包期限10年,自2008年1月2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19000元,已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给付。协议中约定王**不享受国家粮食补贴和任何优惠政策等。协议签订后双方自2008年1月23日开始履行至2014年年底粮食直补种子补贴均由王**领取。2015年春天种地时,王**阻止王**领取粮食直补和种子补贴款,欲归其所有,双方发生争议,街道财政所停止发放该款项,经村、街道司法所调解未果。综上,王**认为双方2008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双方实际履行,王**单方阻止王**领取粮食直补款是其单方反悔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2008年1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判令王**在王**承包王**土地期间不享受国家粮食直补和种子补贴,该款归王**所有,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王**辩称,对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异议,土地面积不符,实际面积为1.1垧,而协议中面积只有9.5亩。土地承包费200元一亩,承包费偏低,其他村民承包价格为每亩270元,有承包费240元的,但地是小块地,而王**的土地全是好地。王**还领取粮食直补款和种子补贴,这样王**不只白种地还剩钱,而且义务工不管,这样的合同纯属欺诈合同。王**是刑满释放人员,因为刚释放时间不长,与社会不接轨,国家宪法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在社会中任何其他人不得鄙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请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公平、公正解决,维护王**的合理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与王**亲兄弟关系。2007年8月8日,王**刑满释放。2008年1月23日,王**与王**在原村书记李**由李*根据双方协商内容书写协议书一份,约定王**将自家的承包耕地(责任田,其中旱田8.33亩、水田1.17亩)9.5亩,发包给王**耕种,发包费每亩200元,承包费一次性付清,承包期10年,自2008年1月2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承包期王**不得对承包地进行非农业建筑及挖土和对外发包,王**不享受国家粮食补贴和任何优惠政策,不负责义务工和农业税及其他村里用工和费用。该协议书由双方签字,并由村委会在该协议书上盖章。因王**的弟弟王**向其借款,协议签订后第二天,由王**在王**处取走19000元,并告知王**。协议签订后,双方按协议履行至2014年年末,2015年春天因王**阻止王**领取粮食直补种子补贴款,双方发生争议,经村、街道司法所调解未果。现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2008年1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判令王**在王**承包王**土地期间不享受国家粮食直补和种子补贴,该款归王**所有,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协议书,证人李出庭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与王**双方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王**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确认。

关于王**提出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属欺诈合同的辩解,通过庭审调查,王**在签订协议时已明知同期土地承包价格,并表示所签订的承包价格考虑双方系亲兄弟关系而商定的,且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王**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王**与被告王**之间于2008年1月23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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